南昌慈善总会自1999年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坚持“扶危济困、善行为民”的宗旨,全心全意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取得了不俗的业绩。总会新班子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短期内取得了显著成绩,慈善捐赠创历史新高,慈善社会救助不断增多,慈善义工队伍不断壮大,慈善组织网络不断扩展,慈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广大群众参与慈善意识不断增强,南昌慈善的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按照打造“大爱慈善、全民慈善、品牌慈善、法治慈善”的目标要求,谱写了南昌慈善健康、稳步发展的新篇章,为全面落实省会引领战略、加快推进“一枢纽四中心”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五届理事会会长
吴伟柱
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
周智安、戴 闽、吕 娄(女)
第五届理事会秘书长
熊健平
兼职副会长
(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万义辉、万先逵、工商行、王江华、许庆华、许绍辉、李 青、张 军(中科体检)、张 军(中金建设)、何 丹(女)、罗年华、周永红(女)、周志凌、徐令秀(女)、涂建平、章勇
第五届常务理事名单如下(共59名):万义辉、万先逵、李青、工商行、王小文、王小强、王光霆、王 庆、王江华、何丹(女)、龙纪瑞、皮 洁(女)、吕 娄(女)、朱建明、伍秋平、刘国华、刘 凯、许庆华、杨晓英(女)、吴伟柱、吴国清、许绍辉、张 军(中科体检)、张 军(中金建设)、张晓伟、陈圣栋、陈忠良、陈宝平、章勇、易连发、罗年华、罗 峻、周永红(女)、周志凌、周智安、郑 娟(女)、宗晓武、胡 妍(女)、贺龙茹(女)、徐令秀(女)、刘斯武、徐国华、徐建辉、徐 强、凌小晋(女)、凌永青(女)、唐于禄、涂建平、涂晓明、黄 皇、黄 磊(南昌市总工会)、龚素敏(女)、李荣华(女)、谭建平、熊健平、熊 俊、樊幽兰(女)、戴 闽
(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名单如下(共87名 ):万义辉、万先逵、李青、上官敏达、工商行、王小文、王小强、王光霆、魏翔、王江华、王静(女)、何丹(女)、毛爱凤(女)、龙纪瑞、皮 洁(女)、吕 娄(女)、朱建明、伍秋平、伍燕华(女)、刘国华、刘 凯、许庆华、李友金、李水平、杨晓英(女)、肖敏华、吴伟柱、吴国清、吴建飞、吴晓华、许绍辉、邹德凤(女)、张 军(中科体检)、张 军(中金建设)、陈颖、张晓伟、陈圣栋、陈忠良、陈宝平、章勇、欧阳凡、易连发、罗年华、罗 峻、周永红(女)、周志凌、周 明、周智安、周 群、郑 娟(女)、宗晓武、赵建军、赵显昊、胡 妍(女)、侯 正(女)、姚宝山、姚 玲(女)、贺龙茹(女)、徐令秀(女)、刘斯武、徐国华、徐建辉、徐 强、凌小晋(女)、凌永青(女)、高文锋、郭富有、唐于禄、涂建平、涂晓明、陶 俊、黄 皇、黄 磊(南昌总工会)、龚素敏(女)、盛 丹(女)、李荣华、舒 庆(女)、释纯良、谢慧春(女)、谭建平、谭新霖、熊 丰(女)、熊 英、熊健平、樊幽兰(女)、戴 闽
王丹蕾(女)、王娟(女)、王建国、毛 晨、左国良、成永平、吕胜华、刘淑娥(女)、刘强华、杜兴强、李 丹、李俊芳(女)、杨梦圆(女)、吴 阳、吴堂金、何少君、邹 璐(女)、邹为民 、张元平、张宏伟、张家明、陈大富、陈 丽(女)、陈适意、陈鸿祺、林栽培、易志军、岳喜坚、柯春山、饶福香、袁家志、徐 飞(女)、徐子涵(女)、徐良明、郭 敏(女)、郭才华、黄 磊、黄成红、黄华明、黄国球、戚伟辉、崔佳威、章小黄、程元明、舒仲英(女)、曾文丽(女)、路龙程、谭麒伟、魏建华、魏建国
南昌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昌慈善总会。英文名:Nanch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N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国(境)内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致力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和慈善服务,在社会保障中发挥重要补充作用,推动道德、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昌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南昌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南昌市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南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669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联系国(境)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多渠道多形式地组织开展“南昌慈善日”和日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筹集慈善资金,建立和管理各项慈善基金。
(二)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开展各种慈善救助活动,为急需救助的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支持和精神抚慰,并依法维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管理、分配、调拨和发放国(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加强同国(境)内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为其在本市从事慈善事业提供咨询服务并帮助策划和实施。
(五)整合慈善服务资源,大力扶持慈善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服务活动。
(六)指导和协调本市各慈善团体及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开展慈善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并及时收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提高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南昌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业和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自愿申请。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本会创始人和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相关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本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五)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对慈善工作作出布署。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程序报批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按程序报批后方可任职。时任南昌市民政局局长为副会长的当然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负责全面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联系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终身名誉会长、永久荣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若干名。终身名誉会长应由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人担任。永久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应由为南昌慈善总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担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或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专职工作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及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立创始基金和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基金。创始基金的管理按创始基金章程办理,专项基金的管理由理事会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其中,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秉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打造阳光慈善。维护并不断提高本慈善组织公信度。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昌市民政局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离任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南昌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南昌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南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8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南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